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 |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第三条市、旗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第四条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奖励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第五条赤峰市财政局负责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审核、兑现工作。第六条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及额度:(一)企业与券商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并取得内蒙古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发审会通过并取得核准批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收到上交所或深交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公开募股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二)外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国贫县(旗)开展上市工作的,在实现上市后额外给予注册地迁移费1000万元。(三)企业在境外上市,获得境外交易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融资并取得资金到账证明的,按照融资额(按资金到账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四)企业在新三板取得同意挂牌函件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实现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万元;在孵化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万元;实现首次融资的,再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六)外埠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我市企业等方式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第七条上述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地旗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兑现。第八条企业因上市改制而需要补缴的有关税款,如缴纳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第九条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第十条本办法由赤峰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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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办法 | |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落户赤峰,进一步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设或引进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四条对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的,经考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基金管理公司,满足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资金100万元。第五条对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满足从业人员在50人(含)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第六条对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区或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0万元。第七条对银行市级分行,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第八条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设立赤峰市金融贡献奖,按不超过其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赤峰市留成部分的额度一次性给予奖励。第九条对达到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其就学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力度,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市住建、规划、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应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各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地市级以上(含)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赤峰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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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赤峰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 | |
第一条为推动区域性物资采购中心建设,在中心城区加快建成专业突出、分工明确、门类齐全的专业市场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指的专业市场,是指符合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营批发某一类商品的商业场所,本政策适用于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两区一园”),现有单体营业面积(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以及新建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业主自持率达到70%以上的专业市场。第三条“两区一园”应按照划行规市、细分功能的要求制定本区域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两区一园”计划编制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确立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的空间布局。第四条符合上述范围和规划的新建专业市场营业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及以上,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成本和基金后)的30%、50%、7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及基础建设。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专业市场及通过盘活现有商场建成专业市场的,自正式运行之日起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旗区两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市、旗区两级政府分别投入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市场的日常维修运营和改造升级。第六条对入驻专业市场的经营商户,在市场正式运营后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市、旗区两级政府分别投入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摊位补贴。第七条新建专业市场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除外),用于专业市场项目基础建设。第八条已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第九条凡享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给予扶持政策的新建专业市场项目,其土地用途变更需经物流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时要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享受的扶持资金返还市、旗区两级财政。第十条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对建成运营享受扶持政策未满3年的项目,要继续执行本政策满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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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赤峰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 | |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壮大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业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本政策所指的物流企业,是指在赤峰市注册,进驻市和旗县区物流园区,从事运输、快递、储存、流通加工、配送等经营业务的企业。未进驻园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已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条对新建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出让底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基金后)的30%、6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四条新建物流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除外),用于项目基础建设。第五条推进物流配送车辆标准化,由市商务局商交警部门提出配送车辆标准并适时进行更新淘汰,实现中心城区配送车辆统一标准。第六条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对物流企业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第七条凡享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给予扶持政策的物流项目,其土地用途变更需经物流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时要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享受的扶持资金返还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第八条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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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赤峰市支持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优惠政策 | |
第一条为进一步承接发达地区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转移,大力提升全市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水平,推动我市产业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在我市红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松山区信息科技产业园、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手机和计算机整机及零部件、智能仪器仪表、机器人、新型传感器、3D打印、自动化生产设备等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企业,适用本政策。第三条实行创新能力建设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四条实行生产设备补贴。对新购买生产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贴,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五条实行生产物流补贴。每年将企业当年各项税收形成的市区两级财力增量部分设立为物流补贴基金,对企业进行生产物流补贴。该基金可滚动使用,补贴期限为三年。第六条实行厂房租赁补贴。从企业正式入驻之日起,按照实际厂房租赁面积给予补贴,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5元,前三年厂房租金全额补贴,三年之后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由两区一旗政府自行确定。第七条实行生产车间装修补贴。根据企业生产车间洁净度等级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办公、住宿及仓储用房不给予补贴。第八条实行生产设备搬迁补贴。对于市外企业搬迁的生产设备,按照实际厂房租赁面积给予补贴,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九条实行人才引进奖励。对于企业引进的高端专业人才享受我市“玉龙人才”工程等政策。企业高管、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市区(旗)两级财政留成部分,奖励给个人,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人。第十条本办法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和两区一旗按照现有财政管理体制负担,市财政负责补贴奖励资金额20%,旗区财政负责补贴奖励资金额80%。每年12月初,对投产达效后的企业,由两区一旗政府负责统一核实兑现各项补贴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根据两区一旗申报情况,与市工信委共同把关后,将市级补贴奖励资金列入预算。另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上级和所在地政府扶持政策。第十一条201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适用本办法,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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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赤峰市扶持有色金属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暂行规定 | |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有色金属企业做大做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类企业或项目:(一)新建有色金属矿山(含贵金属)选厂规模在1000吨/日(贵金属300吨/日)以上。(二)原有矿业企业技改扩能,有色金属(含贵金属)新增选厂规模1000吨/日(贵金属300吨/日)以上。(三)有色金属(贵金属)冶炼企业新建或者技改扩能10万吨以上。第三条新建矿山企业选厂达到规模标准,经验收达产后给予以下扶持政策:(一)企业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企业税收净入库以200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三)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所交的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部分,项目建成验收达产后,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条原有矿山技改扩能项目,经验收达产后给予以下扶持政策:(一)以项目达产前三年税收平均值为基数,新增税收净入库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三)企业在技改扩能过程中,所交的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部分,项目扩能达产后,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五条有色金属(含贵金属)冶炼企业新建或者技改扩能,新增产能10万吨以上,经验收达产后,新增税收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六条对市级重点扶持有色金属企业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一)支持企业整合周边矿山,对周边矿山资源优先配置。(二)在整合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三)整合完成后,新增加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七条列入市级重点扶持的项目,实行申请承诺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承诺,报旗县区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级重点扶持项目实行滚动制,原则上一年一调整。第八条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提高装备工艺水平等建设。第九条本规定涉及税费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由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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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开放大市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项目范围。2019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境外引进的二、三产业投资项目,或通过招商引资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重组并扩大再生产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传统商场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第三条 奖励引资者范围。本办法所称引资者,是指介绍外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职人员。第四条 引资成功标准。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并且项目竣工投产。第五条 奖金来源。按照市和旗县区财政税收分享体制分别列入公共预算。第六条 奖励标准。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项目(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人民币项目(含5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奖励2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引资者资格审定。每年11月份对需要奖励的引资者进行一次资格审定。落户旗县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旗县区政府审定;落户东山工业园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审定。每个项目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资者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第八条 奖励申报流程。每年11月末,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政府或赤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向市区域经济合作局书面申报,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统一报请市政府批准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申报引资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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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