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有色金属企业做大做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类企业或项目:
(一)新建有色金属矿山(含贵金属)选厂规模在1000吨/日(贵金属300吨/日)以上。
(二)原有矿业企业技改扩能,有色金属(含贵金属)新增选厂规模1000吨/日(贵金属300吨/日)以上。
(三)有色金属(贵金属)冶炼企业新建或者技改扩能10万吨以上。
第三条 新建矿山企业选厂达到规模标准,经验收达产后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企业税收净入库以200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所交的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部分,项目建成验收达产后,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原有矿山技改扩能项目,经验收达产后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以项目达产前三年税收平均值为基数,新增税收净入库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企业在技改扩能过程中,所交的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部分,项目扩能达产后,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有色金属(含贵金属)冶炼企业新建或者技改扩能,新增产能10万吨以上,经验收达产后,新增税收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市级重点扶持有色金属企业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
(一)支持企业整合周边矿山,对周边矿山资源优先配置。
(二)在整合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整合完成后,新增加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列入市级重点扶持的项目,实行申请承诺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承诺,报旗县区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级重点扶持项目实行滚动制,原则上一年一调整。
第八条 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提高装备工艺水平等建设。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税费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由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日施行。